理人在庭中调查中,出示中共盱江县委办公室等五家单位组成的调查报告搁置一边,对联合调查组所认定的事实而不顾。却在1997年以(97)盱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谢军梨在1995年度交茗茶3087市斤,手工茶30市斤。一分场场长当即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收据。因盱江县果园场认为谢军梨交的茶叶不合格,拒绝入盱江县果园场仓库,谢军梨上交的茶叶至今还存放在一分场仓库。因而盱江县果园场不认为谢军梨已经完成了任务。所以谢军梨在1995年度欠发包方盱江县果园场承包费12096地,农林特产税161350元,个人负责生猪税30元,共计1374177元。
盱江县人民法院(97)盱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还认定:“1996年度谢军梨完成茗茶2646市斤,手工茶255市斤,机制茶13422市斤。”盱江县人民法院(97)盱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最后认为:“一、谢军梨虽然未明显违反1995年1月25日其与盱江县果园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但1996年度,盱江县果园场收回一分场的所有茶园与五份果园生产基地实行目标管理按产计酬后,谢军梨夫妻均未提出异议或者要求盱江县果园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还向盱江县果园场预借1996年度的工资。谢军梨夫妻这一民事行为,事实上已认定与盱江县果园场终止该承包合同的行为……判决谢军梨夫妻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朱英的直接损失费1126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500元。”
谢军梨夫妻接到盱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来穷的不能用什么方式再形容了,看到一审判决,气的病了三天,是左邻右舍的职工及时将他们夫妻俩送进医院住了二天院,出院后,在职工和县城住的亲属劝说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按照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原审预收多少钱诉讼费,二审同样收取多少钱诉讼费。可是,一审收取500元诉讼费的案件,一审法院主办此案审判员吕斌革却两次向谢军梨收取共计900元的诉讼费,如果谢军梨不交或者少交,威胁谢军梨夫妻说将此案不移送到二审法院,马上强制执行该案。这无疑给谢军梨雪上加霜。当谢军梨向他人借上900元交上之后,一审法院只给了一张500元的正式收据外,400元都是一张白纸条。
当谢军梨交完上诉费之后的当天晚上,主办一审案的吕斌马上给朱建军挂上电话,商量对策。
二十天之后,朱建军亲自驾车送吕斌将案卷送往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午由吕斌出面,朱建军买单,在虔州明珠大酒店宴请二审程序的庭长和主审法官。宴后每人还送上200元的礼品。
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后,二审法院庭长和主办法官以要到现场勘察为名,要一审法院代收差旅费,吕斌又亲自出马,向谢军梨索取1000元的差旅费。二审法院庭长和主审法官为差旅费弄到手之后,并非到现场勘察,而是到盱江县钓鱼,晚上却去潇洒,正巧当晚盱江县搞统一行为而被抓。通过朱建军疏通关系每人只罚了五百元钱就算了事,不通报单位,每人500元的罚款都是朱建军支付的,虽然单位领导不知道但在盱江县城却闹得沸沸腾腾。
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和主审法院在盱江县潇洒之夜后,为答谢吕庭长和朱建军的关心,歪曲事实的下达(97)虔林民终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谢军梨与盱江县果园场1995年1月25日签订的合同,谢军梨在承包合同履行中,违反了承包茶园土地经营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第(5)款、第十条第(3)款之规定,使1995年1月25日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盱江县果园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1997年1月1日书面通知谢军梨终止其承包经营合同于法有据。朱英与盱江县果园场1997年1月25日签订的茶园承包土地经营合同应为有效合法,判决维护原则。
五
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中共盱江县委、盱江县人民政府在事发的当年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了广大干部、职工,其作出的调查报告,客观上反映出谢军梨的行为没有违法,而且还是恪守合同的护法者,却被未到实地勘察和调查全场职工的盱江县人民法院和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认定谢军梨有粗放管理,未履行承包土地经营余款,违反了《经济合同法》,应当终止合同的履行。
谢军梨夫妻想不通,中国的法律到底保护谁?保护弱者,还是保护通天者。明明是盱江县果园场违约,朱英侵权,反而变成自己是个侵权者,谢军梨不服,广大的盱江县果园场的职工不服,为了坚持真理、维护权益,广大职工自觉捐钱为谢军梨告状。
谢军梨夫妻告状来到省城,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领导接待了谢军梨夫妻,审查了谢军梨所有的证据,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立即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这个案件或者指令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将处理结果告诉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还给省司法厅去函,要求省司法厅根据谢军梨的实际情况,为其安排法律援助,省司法厅办公室接到省人大常务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函后,经了解,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案件研究,决定指定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并给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指定再审决定书。于是与虔州市律师事务所联系,指派江峰律师作为谢军梨案的法律援助委托代理人。
江峰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里接待了谢军梨夫妻,审查了谢军梨夫妻所提供了一、二审判决书和有关证据,发现此案有点问题,但江峰律师没有告诉谢军梨,因为他还没有阅一、二审卷,他不敢先入为主而过河拆桥作出主观上的论断告诉当事人。他必须查实之后才能提出。所以在与谢军梨办理了委托手续之后,江峰律师叫谢军梨留下各一份一、二审判决书和有关证据。
经地半年左右,一、二审案卷再全部调齐到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审。审判监督庭的主审法官打电话通知江峰律师前来阅卷。江峰律师通过阅卷,再一次证明江峰律师的观点,该案属于错列遗漏诉讼当事人盱江县果园场。
江峰律师阅卷之后,找主审法官交换意见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朱英所诉谢军梨夫妻损害赔偿,如果不查清和认定二份合同,哪份合同有效,就没有任何证据予以确认是谢军梨侵权?还是朱英侵权?未将盱江县果园场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错漏列诉讼当事人。
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主审法官认真听取了江峰律师对本案的意见,他们经过认真阅卷,合议庭合议之后,采纳了江峰律师的意见,于1998年7月20日作出(98)虔中法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错漏列当事人,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第(3)、(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本院(97)虔林民终字第03号民事判决盱江县人民法院(97)盱林民褪了第106号民事判决发回盱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谢军梨夫妻接到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心情终于得到一点安慰。
六
盱江县人民法院接到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已经有十个月没有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