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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名称:《脚踏地狱之门的人》 作者:13907975097 字数:684 更新时间:2016-03-20 08:18:10
     三天之后的下午,江峰律师又来到虔州市摩托车销售公司

        张总经理,几位副老总及财会科长在张总经理办公室里,听取江峰律师对该案的法律责任的剖析。

        江峰律师首先分析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理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当初,虔州市摩托车销售公司业务科副科长许勤兵发现鹏海公司的行为有诈后,曾于6月24日上午前往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分行国内业务部柜台,要求挂失,请求银行采取防范措施,并将事实经过告诉了该柜台。然后,该柜台工作人员以要单位证明等种种理由拒绝虔州市摩托车销售公司业务员提出的需采取防范措施的请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持票人申请挂失根本不需要单位证明,只要持票人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就行。很显然,虔州市摩托车销售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违反金融法规,违反操作规程,使本来可以采取防范措施得到保护的款项,被他人冒领,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银行结算办法》第24条及《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15条之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负责资金赔偿。其次,又分析了签发汇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虔州市分行也难脱之责的理由:6月26日,当虔州市摩托车销售公司许勤兵返回虔州市后,同日下午就向签发汇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虔州市分行第一营业部书面申请要求采取防范措施。第一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要虔州市摩托车销售公司提供10000元保证金。同时要求虔州市摩托车销售公司在下星期一,即6月28日上午来办理。6月28日一上班,虔州市摩托车销售公司财会科科长和业务员又去了第一营业部,要求采取防范措施,该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以经办汇票的同志不在家,去学习为由要求第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