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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名称:《脚踏地狱之门的人》 作者:13907975097 字数:2654 更新时间:2016-03-21 08:18:09
     张总经理和几位副老总们听了江峰律师的分析后,觉得很有道理,在叫秘书陪江峰律师喝茶时,几位老总到财会科开了一个短短的碰头会,会上决定,正式委托江峰律师代理诉讼。

        四

        江峰律师飞抵广东省海滨市进行诉讼前调查。

        江峰律师来到海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鹏海公司工商企业登记情况,发现鹏海公司是家私营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没有验证证明,只有一家具有150万元所谓的洪泰工贸公司出具的100万元注册资金证明,作为鹏海公司的注册资金,而这家洪泰工贸公司在海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江峰律师又到海滨市三个区、二个县工商行政部门调查洪泰工贸公司工商登记情况,也是毫无收获。

        江峰律师又重返海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找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和办公室调查,对副局长说:“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要有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的资金审计报告,你们这里怎么以企业证明作为企业注册资金,这不是典型违反法律规定吗?”

        这位副局长从保险柜中抽出一份海滨市人民政府文件,摇了摇头说:“江律师,我们就是根据这份文件来执行的,这份文件又是当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位副局长来海滨市考察时提出的意见,而由市政府行文的,我们当时也觉得违反法律,出于改革的需要,我们无法拒绝执行,这个文件在一年半以前就已经作废了,现在我们不再执行这个文件,而是按公司法执行。”

        江峰律师提出复制这个文件,这位副局长说:“江律师,这个你就不要再麻烦我们了,你可以摘抄这个文件。”

        江峰律师没有办法,只好记下这个文号之后,离开海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到海滨市档案局,复制海滨市人民政府那个文件。

        江峰律师第二天又到海滨市税务机关调查,经查实:鹏海公司没有在海滨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天下午,江峰律师又根据虔州市摩托车销售公司许勤兵提供到海关保税区A仓库这一情况,又到海关调查。海关保税区负责人介绍说:“不可能的,在保税区内的商品,没有纳税,不能流出保税区外销售,一经发现,其行为就是偷税行为。”保税区领导将A仓库保管员叫来,经A仓库保管员回忆说:“一年多以后,确有人谎称该仓库的摩托车属他们的,他们是在例行检查,看看有没有少,有没有发现破损,看后就走了,大约十天之后,真正的客户提货上船运走时,发现真正的客户与十天前来例行检查的人不同,就问起真正的客户,客户告诉我们,他们公司在这里没有第二人,只有他一个常驻代表。”A仓库保管员说:“对这个事情,特别有影象,对人却没有一定影响。”

        江峰律师告辞海关保税区有关同志后,拖着疲惫的身体返回宾馆。

        第三天,江峰律师一大早就赶往中国工同银行海滨市分行调查,接待江峰律师的是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纪委书记。纪委书记将国内业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叫来,由他们向江峰律师介绍当时的情况。

        江峰律师提出要查阅一下办理兑对汇票的有关凭证,他们都热情地提供了方便,使江峰律师获得了宝贵的证据:(1)135万元汇票,汇票进帐单加盖银行转讫印章为6月26日;(2)银行却在6月20日就将135万元的汇票款项进入到鹏海公司的存款帐上。(3)135万元汇票背面、背书栏中没有任何记载背书人签名盖章,也未有填写被背书人名称。(4)135万元汇票背面收款人所填写的持票人身份证号码为44052461×××××××。

        江峰律师还查实:6月29日,一号转讫单承办人在当天只办理了4笔汇票兑付,有三笔汇票背面在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栏中加盖了收款或者被背书人预留在银行的印章,唯独这张135万元汇票背面没有。

        江峰律师在收集证据之后,与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领导交谈了这起巨款骗兑的因果关系,指出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在这起巨款骗光的责任。同时告诉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领导,在这起巨款骗兑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可能有共同犯罪之嫌疑,要求他们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五

        两个月之后,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虔州市摩托车销售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虔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票据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这天,虔州市雷雨交加,乌云层层。可是,容纳500人的二号审判在厅,座无虚席,连过道也被堵塞,因为在这山城中第一次将国家银行推上了被告席,第一次就票据纠纷进行审理。旁听的人群中,有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检察机关负责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人员、律师、政府官员、中国人民银行虔州市分行组织了全市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有关心此案进展的各企业、厂长、经理们和个体工商户,虔州大学法学院为了收集案例,也派人进行旁听。

        国徵高悬,气氛肃穆、庄严。

        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在兑付该银行汇票的详情细节犹如剥茧抽丝,真相大白。

        6月20日,鹏海公司持00580478银行汇票按背书转让的方式到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国内业务部办理兑付,该银行汇票背面有三处记载:(1)在背书栏中没有任何记载,而在背书栏外上端载明转鹏海公司;(2)在身份证发证机关处签有持票人许勤兵的名字,经文字鉴定不是许勤兵本人所写,并填写的身份证号码44052461×××××××;(3)在汇票左上前收款人签名盖章外有一枚鹏海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国内业务部是按背书转让的形式将汇票兑付给了鹏海公司,当天进帐,当天分别五次将此135万元提取现金,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国内业务部在鹏海公司兑付该银行汇票的进帐单上加盖的转讫章日期为6月26日,其经办人员陈述的该银行汇票的兑付日期是6月21日,而联行报单载明的兑付日期却是6月25日,出现了四个不同的时间,到底以什么时间作为兑付日期,无法认定。为此,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以工作差错为由,扣发了承办人的月奖和季度奖金。

        案件审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三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唇枪舌剑,各不相让。

        江峰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本案汇票转让不能成立。《汇票背面注意事项》第二条规定:‘收款人直接进帐的,应在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章。收款人为个人的,应交验身份证。’该注意事项第三条规定:‘收款人如系个人,可以经背面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人栏签章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签章后持经开户行办理结算。’《银行结算办法》第13条第(12)款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该银行结算办法第13条第(13)款规定:‘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说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才能办理支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