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鄙的事来,谁能料到,唐山峰律师这步错棋使自己创造了中国审判史上的奇冤案。
钟海洋在2月3日的一封通过陈杰带出来的信,信中内容为:“我可能带铐子出来,请准备一个铐子钥匙,一定要避开唐山峰律师。让他去顶罪。”钟海洋与钟海军策划钟海洋逃跑的阴谋已经酝酿成熟,唐山峰律师却一直蒙在鼓里。
4月27日下午3点20分,唐山峰律师经铁山市检察机关批准,到铁山市第二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钟海洋,会见是在市第二看守所指定的会见室里进行。会见开始时,值班看守陈杰当着唐三峰律师的面,给钟海洋带上手铐。也就是这一天,钟海洋一听到牢门锁响,叫自己提审,一改往日穿背心,穿拖鞋,换上长裤和白衬衣,脚穿没有带子的运动鞋。
会见开始约20分钟,钟海洋先后提出要喝水,解大便,唐山峰应允并跟随,也有值班看守陈杰在场。下午4点左右,负责看守大铁门的值班看守程世路看着今天下午没有其他会见或提审的人,钟海洋的会见有值班看守陈杰在场,擅自离岗,跑回家去看足球赛电视,应落锁的大铁门也未落锁,刑警大队值班人因回分局开会未到场,整个看守所只有陈杰一人。陈杰借故也离开看守所回家。4点50分左右,会见快结束时,钟海洋将自己写的辩护词交给唐山峰律师看,并提出天热口干要喝水,因喝水的地方在会见室门外不远,唐山峰律师边看辩护词边应允,约1分钟后,看守所大铁门被打开,他立即喊:“犯人跑了。”整个看守所大院没有一个看守员,走来二名武警,他们仅追出100米,就看见一辆汽车开走,而钟海洋不知去向,二名武警立即向带队武装中队领导做了汇报,并组织人员搜索,毫无结果,武警带队领导要唐山峰律师立即向市公安局龙湾公安分局报案。
事发当天晚上,唐山峰律师被铁山市龙湾公安分局以玩忽职守犯罪嫌疑被收容审查。
三
唐山峰律师被铁山市龙湾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二个月之后,铁山市龙湾区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
一年之后,铁山市龙湾区法院对唐山峰以玩忽职守进行审理,最后认定唐山峰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消息传出,举国震惊,舆论哗然……
省、市司法厅(局)、律协分别就唐山峰一案向司法部、全国律协以及有关部门写出了专题报告,陈述了案情和意见,有关部门编写《情况反映增刊》将唐山峰一案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作了反映,引起了高层领导的重视和广大百姓的关注。
监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是看守所的看守人员的职责。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他没有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义务。作为一个社会法律工作者,他不具备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必要装备和相应的防范措施,按照《看守所条例》规定,律师在会见被告时,其自身的安全都要看守所的看守来保证,又怎能苛求律师非要担起监管人犯的责任呢?
唐山峰虽身陷囹圄,他的遭遇得道多助,唐山峰一案在中国审判史上创造了奇冤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指出: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的合法权益而辩护,看守人犯和律师的职责是不相称的。在案件整个过程中,看不出,看不出行为人有什么失误。该做的都做了。应尽的责任也都应尽了,现在反过来要求其履行与其不相关的职责而没有履行将其判处有期徒刑是于法无据。
世界刑法协会副主席指出:“唐山峰律师的行为说到底批评足矣,根本谈不上行为构成玩忽职守。民事诉讼法中有集体诉讼问题,刑诉中何不也可以援用,一案涉及到律师的整体问题,这种情况,律师协会有权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加上律协这个团体。”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指出:“犯人喝水一分钟也好,三分钟、十分钟也好,是在看守所内,在三、四道门之间这样一个警备森严的地方,谁知道在这个地方,尽没有一个看守在值班,两院的通知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作为定罪的依据,因为通知规定的条款又对律师这个特殊职务本身就没有看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法律义务,再则通知不是司法解释,它本身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指出:“处理过失犯罪,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信赖原则,即人们在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当某人根据共同的准则或者规则行事时,应当相信其他相关的人也会根据共同的准则和规则行一,如果由于他人采取无视共同准则和规则的行动而发生事故时,就不应追究遵守准则和规则的人的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律师在会见被告时,应当相信看守所有足够的条件和能力,保证犯人不发生光跑或者其他意外,对此,有些法律规定还很明确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1条规定:‘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负责,看守所属劳改机构。《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要保障安全,该条例第16条规定:‘看守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应当监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39条规定:‘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内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而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之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院两部联合通知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要提高警惕,严防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发生。’它所指的是律师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要提高警惕,而不能理解为要包办代替看守所的监管职责上的‘防止逃跑的发生’。辩护人当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建立一个比较良好的关系,尽量取得被告人的信任,才能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这是一个律师的基本义务,在此案中,律师还跟随被告人上厕所,监管他的行为,这明显已经超出了律师的职责范围。律师让自己的当事人去喝水,这有什么过失,无论根据法律还是情理,唐山峰律师均无责任,犯罪嫌疑人钟海洋逃跑这件事与他无关,完全是个冤案。”
四
唐山峰不服铁山市龙湾区法院一审判决,向铁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唐山峰委托其家属到虔州市律师事务所请江峰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
江峰律师而早已从报刊上见到对唐山峰一案的有关报道,曾撰文在报刊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唐山峰的家属从远方来到虔州市,江峰律师对唐山峰的遭遇对其家属表示同情,接受其委托。
江峰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查阅了一审有关材料之后,与二审承办法官交换了看法,指出:“唐山峰律师虽钟海洋逃跑中有一定的责任,但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各级司法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现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律师会见被告时因被告脱逃,而要追究律师玩忽职守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有关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中所列64种具体犯罪行为,也没有律师会见被告时而被告逃脱,律师应构成玩忽职守行为的规定。故一审判决对唐山峰律师的行为认定玩忽职守,而判处有期徒刑是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