虔州市警方通过永光市警方,秘密调取了路边村有关人员的笔迹,省公安厅技术部门鉴定,确认这些恐恫信和举报信出自于村长、书记、会计、妇女主任之手。这样结论出现在永光市有关领导面前,使永光市领导受到了震动。指出:律师办案是依法的,借举报和恐吓手段威胁律师办案是违法,特别是雇佣他人破坏,更是法不相容的,特别败坏了永光市的形象,指示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要查清子弹的来源。
刚调任到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任督察的原石沙公安派出所所长丁勇山,一上班就接到市局转来市局查办函,心情特别痛苦,这时思想特别复杂,经过其再三考虑,先向公安分局局长、纪检书记汇报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马上向市局领导和纪检部门汇报了这想案件的起因。一再表示,此案他应回避,并愿意接受组织部门对其的处分。丁勇山十分痛心地说:“是他当时顾虑重重,考虑到镇政府领导的关注,错将一起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是理所当然的事,由于他的不妥当处理,造成了一系列后果,愧对人民警察这个称号。”
市局纪检部门根据丁勇山提供的提料,向市纪检部门作了专题汇报。引发了市、区二级纪检部门对石沙镇政府白芸、徐海防、刘宝山的查处,同时,由于对白芸等人的查处,对牵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徇私枉法的查处,这些都是后话。
不久,虔州市司法局和市律协将此案退回江峰律师手中。
人在旅途,岂能不回首往事!为了伸张正义,依法执业,即使触犯某些人的功利,也能奈我也。因今是依法治国的时代,望国家法制不断完善和健全。
五
无罪就证明办错了案。办错了案就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思过去,想今日,望未来。
尽管声亮申请国家赔偿阻力重重,路途漫漫……
声亮一家接到市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再与江峰律师商议,并再次委托江峰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区检察院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请求:一、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计183天,每在按3325元计算,共计608479元;二、赔偿侵犯人身自由权限所支付的伙食费、资料费计930元。
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认为:7月1日市公安局城关区公安分局以申请人声亮以职务侵占为由对申请人声亮刑事拘留。7月27日,赔偿义务机关批准了对申请人声亮的逮捕,12月29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了市章贡区检刑撤强03号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申请人声亮于12月30日才被无罪释放。赔偿义务机关侵犯了申请人声亮人身自由权183天,声亮就依法取得了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以申请人声亮提出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予国家赔偿其行为于法无据,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故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申请人声亮的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应予支持。赔偿金的确定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按照上年度合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325元,因赔偿义务机关错误批准逮捕造成申请人声亮关押183天,在释放前,市看守所收取伙食费900元,收取资料费30元,造成申请人声亮直接损失费930元,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人声亮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也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并参照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第五条、第八条,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一、撤销区检察院的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和市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二、由区检察院支付声亮限制人身自由183元的赔偿金608479元,赔偿声亮已支付的伙食费等930元;三、由区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声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
声亮一家人的脸上终于有了笑意,然而,声亮所付的代价毕竟太惨重。人生年华有几何!
声亮的冤案终于得到了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毕竟还是有限的,它给人们留下了太多太多的反思,假如当年我们的人民警察能够依法执法就不可能造成这天下的冤狱。假如当年我们的检察机关严格把关,也就不可能在这古城历史上成为不可抹灭的伤疤。
但愿这悲剧不再重演!
六
声亮冤狱之苦得到了国家赔偿。但其名誉和精神上受到侵害没有得到纠正。再次委托江峰律师为其主持公道。
江峰律师再次接受委托之后,首先向永光市晚报,要求更正一下声亮的名誉,当时社长和总编辑不在家,只有一位副社长在家,接待了江峰律师,却提出一个出乎意料的一个要求,要江峰律师同原作者青山、大海一同前来,他们审查之后,才能更正这个报道,否则不予更正。
江峰律师在协商无要的情况下,将永光市晚报、青山、大山告上了法庭。
永光市晚报接到区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后,有点慌神了。正在这时,社长和总编辑出差回家,通过晚报法律顾问与江峰律师联系上了,要求江峰律师通过协商予以处理。
江峰律师表示可以,江峰律师立即赴永光市进行协调。
在永光市晚报社协调会议上,社长、总编辑一再表示歉意。副社长认为自己的行为太粗鲁,不好意思参加。
江峰律师在协调会上,对这位副社长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个问题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于副社长拒绝更正,才引发这场诉讼,本着息诉解讼的原则,晚报社必须应快登报更正,并适当赔偿一下声亮的损失费。”
经过友好、诚恳的协调:声亮与永光市晚报社达成协议,永光市晚报社支付1000元人民币给声亮,声亮向一审法院提出对永光市晚报名誉侵权一案提出撤诉申请。
作为青山著名作者的薜永和,因工作需要,已调到大丰县公安局工作,虽同属在一个市工作,但对声亮的情况早已忘掉,更不知声亮的案件已被检察机关自行纠正。接到区法院送达的起诉副本之后,感到莫名其妙,觉得自己的报道没有对声亮的名誉造成侵害,一边应诉,一边还积极收集有关证据。
作为大海暑名作者的原市公安局城关区公安分局法制办副主任,一年前就退休在家,早闻此案的结果,但抱着不理不管的心情,拒绝应诉和出庭。
永光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文作者青山、大海败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永光市晚报上登报澄清事实,并承担赔偿声亮名誉损失补偿费各承担2万元。
青山、大海二作者不服,向永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永光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青山、大海在其文章中虚构了部分事实和情节,在没有定性的案件中,主观上认为声亮是职务侵占,上诉人青山、大海作为在职公安干警,本应对法律条款应当理解,却误将不在职的一般公民认为是职务侵占,扩大的法律条款的解释,两上诉人的文章内凭空想象,捏造事实,随意虚构事件情节,对案件进行了不实的描写,还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辞,将声亮刻画成一名十恶不赦的犯罪份子,贬低了声亮的人格,在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声亮不公正认定之后,两上诉人至今二年了,还不予更正。其行为构成对声亮的名誉侵权。上诉人青山、大海认为其文章是根据当时公安机在的侦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作为素材,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亮诉青山、大海和永光市晚报社名誉侵权案,业经长达十个月,终于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