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卷)
难解的逻辑
六月中旬,在江西老区一家全民所有企业家属生活区,突然爆发出一条新闻:“在铁窗中度过四年光阴的汤洋洋,释放回家还不满三个月,又因犯强奸幼女罪”重新被公安机关逮捕。
这家本来人口不多的企业,近几年来景色也不算好,职工收益逐年下降。出现一条爆炸性新闻,更是闹得沸腾腾。顿时,一些人狂欢叫好,放起鞭炮,说什么狗总改不了吃屎,这号人只好到里面吃饭……,一些人不断四处伸冤。
汤洋洋一家个个忧心如焚,从小看到他长大的母亲,抱定一个主意,请律师辩护,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汤洋洋在四年前,正在医学院就读,因高中的同学打群架,将汤洋洋叫去助威,造成一死一伤,汤洋洋被刑事拘留,正逢全国整治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破坏社会治安行为的严打活动,汤洋洋被医学院开除学籍,随后逮捕,判处四年监禁。汤洋洋在铁窗下度过了四年。
汤洋洋刚解除回来不到一个月,厂保卫科为了落实帮教,经厂委会讨论,加上其父是厂财务科科长,落实汤洋洋在厂做临时工,很多职工忌妒,认为天理不公。
汤洋洋干上临时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干上临时工,是非常幸运的人。汤洋洋上班不到二个月,与熊冬梅交上朋友。熊冬梅是在汤洋洋前栋宿舍住,双方秘密频频往来,两人由于感情加深,导致发生性行为。
在事发前五天晚上十点,熊冬梅告辞父母上二楼睡觉,其父母也以为其去睡觉,全家还在一楼看电视,冬梅上楼关上门,以灯光为信号约汤洋洋到其房间,与其发生性行为,汤洋洋与熊冬梅正在床上发生性行为时,被上楼拿东西的熊红梅发现,发诉父母,姐姐熊冬梅正与汤洋洋在一起睡觉。
熊冬梅的父母一听吓一跳,虽然汤洋洋已经到了结婚年龄,可是熊冬梅只有十四岁,待熊冬梅的父母赶上楼,汤洋洋早已离去,熊冬梅在父母一再追问下,熊冬梅告诉其父母,她与汤洋洋发生性行为不是今晚之事,已经有十天之久,并将双方正处恋爱关系告诉了其父母。
熊冬梅的父母向厂保卫科报案,保卫科认为涉及到强奸幼女问题,立即向区公安分局报案。
汤洋洋先被刑事拘留,然后转入逮捕,引发了开头一幕。
二
在律师眼里,时间就是金钱。时间过得真快,一瞬间又到了下午下班的时候。律师们忙着将自己桌上的案卷放进橱里或者抽屉里。
江峰律师腰间的BP机响起。江峰律师看了看,拨打桌上的电话,然后转身对身边其他律师说:“你们先走吧,我又不能按时回家了,当事人马上会来。”
按照常规,江峰律师到区法院审阅了汤洋洋的案卷材料,然后到区看守所会见汤洋洋。
区看守所座落在城郊半山岗。
汤洋洋在看守所引导员的引导下,与江峰律师见面。江峰律师首先向汤洋洋介绍自己的身份,是受其母亲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询问汤洋洋是否同意。
汤洋洋表示同意,在后“扑通”跪在地上,大哭起来说:“江律师,救救我吧,我是冤枉的。”
江峰律师叫汤洋洋起来,有话慢慢说,相信法律。
汤洋洋很后悔,面带泪水向江峰律师述说:我的确不知道熊冬梅是个幼女。你们可以去看她,有一米六十左右,发育正常。她对我说,她有十七岁了,再有三年可以打结婚证正式结婚。“
江峰律师问汤洋洋:“从你们认识到你被抓,共发生过多少次性行为?”
汤洋洋回答:“约有七、八次。”
江峰律师问道:“你们发生性行为,一般在什么地方?”
汤洋洋回答:“大部分在熊冬梅家中她的房间里,在我房间只发生二次,有一次在梅岭中学草坪上。”
江峰律师又问道:“你们是怎么认识的?”
汤洋洋回答:‘我释放回来没有多久,厂里安排我去做临时工,大约在今年六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到我一个同学家去玩,熊多梅正好也在那儿玩,一直在我那个同学家玩到晚上十一点多钟才回家,在我没有去我这上同学家之前,虽然我家与熊冬梅家是前后两栋,从来没有说过话,也没有打过招呼,根本就不认识,我去劳改时,她家没有搬来。我们看到她一个小女孩回家,很担心她的安全,问她要不要送她回家,她谢绝了我们的好意,却说我们是邻居,可以顺路。这时,我才知道她住在我家前栋。我们一路走着回家,聊了很多很多事,没有涉及到双方都多大的年纪,在哪儿工作。在熊冬梅家门口,熊冬梅叫我去她房间坐坐。我同她一同上楼,房间里只有她一个人住,熊冬梅上楼开门后,我们一同进去,熊冬梅首先关上门,坐在我身边与我聊男女之间的事,大约十来分钟左右,熊冬梅就动手抓我的下身,我也没有结过婚的,感情一时就上来了,就抱着她亲吻。熊冬梅自己将自己的衣裤脱掉,还把我的短裤脱掉,关上灯,这就是我的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经过。”
江峰律师问道:“你那个同学姓什么,在什么单位工作?”
汤洋洋回答:“我那个同学叫汪卫国,在齿轮箱厂工作。”
江峰律师又问:“你可知道熊冬梅还在读小学?”
汤洋洋回答:“不知道,我才释放回来三个月左右,我去劳改前,她家没有搬来,我释放回来,在认识之前,她与我谁也不认识谁,更谈不上了解。”
江峰律师问道:“在你与熊冬梅认识或者发生性行为之中,你是否问过她的年纪?”
汤洋洋说:“没有,只是在她房间聊天和发生性行为时,我说过:“你很知道男女间的事,你经历不浅吧?”她回答我说是看书才知道,她今年十七岁了,二十岁就可以结婚,到时一定要我娶她。”汤洋洋回想了片刻说:“对了,有一次,我同她还有几个朋友到梅岭电影院看电影,在回家的路上,碰见查夜的,他们用手电筒照我们,我们发生争吵,最后他们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派出所里有记录,熊冬梅在记录中说自己十七岁,在家待业。”
江峰律师紧接问过去:“你们到梅岭电影院看电话有几个人去的?”
汤洋洋回答:“一共有六个人。”
……
江峰律师又问:“起诉书指控你买过一盒复方甲基快诺酮长效避孕药给熊冬梅吃,是否是事实?”
汤洋洋回答说:“是的,那是第一次性行为以后。熊冬梅在白天的一天下午乘大人都上班,我在家休息,溜进我家,在我房间与我发生性行为之后,熊冬梅坐在我床上对我说:“我们之间是超出了朋友限线,但我只有十七岁,还没有到结婚年龄。如果把肚子搞大了,真丢人,为了不让双方家人知道,为了不怀孕,叫我买一盒避孕药给她吃。这种药都是她告诉我的,我当时觉得好奇怪,一个女孩子怎么知道这么多。我二十多岁还不知道,算白活了。为了咱俩的感情,我没有追问她,熊冬梅还希望我天天晚上到她房间过性行为生活,熊冬梅说:每天晚上十点以后,要我看她房间里的灯光,开三下关三下,说明她的房间里没人,就要我上去。”
江峰律师说:“你是否给过钱给熊冬梅用?”
汤洋洋说:“给过,自我们发生了第一次性行为以后,我就把她视为自己的没有过门的媳妇,只要她开口,我就会给她钱用,每次至少五元,最多的一天给过她六次钱。她也视为我是她未来的丈夫,有什么话都跟我讲。”
江峰律师问道:“你是否是真心爱熊冬梅的?”
汤洋洋回答:“这肯定是的,要不能,我怎么第一次见面就会与她发生性行为,就说第一次是因为感情上的冲动,以后就不会这么互相相爱,常发生性行为。”
江峰律师又问:“熊冬梅是否真心爱你呢?”
汤洋洋停顿了一下,想了想说:“开始,熊冬梅是真心爱我,她还对天发过誓,要不然也不会在第一次见面双方不了解的情况下,主动与我发生性行为,还约定见面的信号。至于目前,这就很难说了。”
江峰律师问道:“你说你与熊冬梅是相爱的,是自愿的,是否在这自愿的过程中你采取了纠缠、引诱、强迫或者威胁等手段,要求熊冬梅与你发生性行为?”
汤洋洋说:“天知道!我从来就没有对熊冬梅采取任何手段,更没有威胁她与我发生性行为。给钱也是她熊冬梅主动向我要的,我将她视为未过门的媳妇,才给她用。如果说我对熊冬梅采取什么手段与她发生性行为。熊冬梅也不会自愿用灯光为记号约我上她的房间,再说,如果说我对熊冬梅采取什么手段,也是有次数的,不可能基本上每晚咱俩都在一起过性生活。
江峰律师又问:“汤洋洋,检察机关指控你犯强奸幼女罪,事实清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以强奸幼女罪论处。你说你冤枉,还有哪些理由?”
汤洋洋乞求道:“江律师,我真是不知道熊冬梅是个幼女,如果要是早知道,我怎么会与她处朋友,怎么会与她发生性行为呢?再找不到老婆也不会去干那种伤天害理的事,这真是天大的冤枉。”
三
为了让事实与证据对上号,为了让罪与非罪不混淆。律师就得调查,再调查,推敲再推敲,思考再思考。这就是江峰律师办案座佑铭。
厂保卫科办公室。科长是位三十多岁的、中等个子、讲话直爽地青年人。他向江峰律师和实习律师焦敏华介绍汤洋洋的情况,江峰律师认真的听着,焦敏华律师详细记录着。科长说:“发生这起案件,我正在区委党校学习,对当时的情况不太清楚,回来后才听说。汤洋洋与熊冬梅谈恋爱中发生了性行为,好像现在的年轻人谈恋爱有越轨行为一样,并不觉得奇怪,也不稀奇,这是目前随着改革开放出现的一种新鲜事。但是这件事,坏就坏在熊冬梅还不满十四岁,是位幼女。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论你是否知道,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只要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都以强奸幼女罪论处,我们也为汤洋洋惋惜。”
科长从桌上拿起包香烟递给江峰律师,焦敏华律师不会抽烟,婉拒科长递上的香烟,科长自己也点上一支烟,接着说:“说实在话,我们是很同情汤洋洋的遭遇,在大学读书,因帮人打群架,被学校开除,铁窗四年,其父母都是厂里的老职工,他的父母为人老实,所以汤洋洋刚从农场场所回来,我们考虑到他们家的实际情况和防止他今后再走上犯罪道路,由我们科提出一个方案,经厂长办公会议讨论,让汤洋洋暂干临时工。这也是我们厂对他和他的家特别的照顾。我们这里有二十来个在家待业的家属子女。时间有的长达五、六年,我们都没有批准他们干临时工。所以汤洋洋一出事,厂内风风雨雨的闲话特别多,闹得满城风雨。”
江峰律师在保卫科了解之后,由保卫科科长陪同,来到厂第一车间,找汤洋洋的师傅调查。
汤洋洋的师傅是位五十多岁,快退休的老工人。从表面就可以发现他老实忠厚,一副老成持重的样子。汤洋洋的师傅自我介绍姓汪。汪师傅说:“汤洋洋从农场场所一回来,大约一个月左右,厂部办公室、教育科、工会、保卫科的领导做我的工作,要求我带汤洋洋。说实话,我一开始是不同意带这帮人,经过近一个月的接触,我发现汤洋洋还是有出息。他是有文化的人,什么东西一看就懂,不像其他在农场场所蹲过的人,对人也很礼貌。汤洋洋与熊师傅的女儿谈变爱,我们一点也不知道,如果我知道,我就会告诉他,熊冬梅还是个幼女,现在还在读小学,不要看她长的高高大大的,我是看着她长大的。现在,你看看,问题出来了,我作为他师傅有什么办法呢?我相信政府、相信党。”
离开汤洋洋的师傅那里,在保卫科长陪同下,江峰律师一行来到家属区子弟学校,在子弟小学校长办公室里,校长将熊冬梅的班主任刘萍老师引见过来。双方客气了一番后,校长和厂保卫科长离开校长办公室。刘萍老师给江峰律师介绍道:“我们学校根本就不知道熊冬梅在谈恋爱,不过,我作为班主任,据其他课老师反映,发现熊冬梅的各项课成绩从六月初以来明显下降,心不在焉,作为老师,也作为女性来讲,我不可能去怀疑一个幼女的隐私问题,更不好去问她。”
江峰律师向刘萍老师了解之后,在刘萍老师和校长的配合下,查阅了熊冬梅从一年级到六年级有关年纪的记录。
江峰律师一行又在厂保卫科长的陪同下向汤洋洋、熊冬梅的左邻右舍和家属区居委会调查,他们均回答不知道他们之间在谈恋爱,他们俩在一起的机会很少看得见……。
江峰、焦敏华律师告别厂保卫科科长,来到水东乡公安派出所,向所长说明来意,出示介绍信,请求公安派出所的户籍民警查阅一下熊冬梅出生日期。水东公安派出所的干警们很热情,马上给江峰律师查询出熊冬梅的实际出生年龄。
江峰、焦敏华律师又来到市妇女保健院,从堆成山的档案中翻出熊冬梅出生的原始记载。
江峰、焦敏华律师又来到梅岭公安派出所,查阅六月七、八日那天晚上联防队员将他们带回所里进行询问笔录。在梅岭公安派出所的询问熊冬梅的询问笔录中,熊冬梅的确承认自己是十七岁。
正当江峰律师他们按部署、按程序、按计划在短短的几天内调查取证。
熊冬梅的父亲仗着自己过去的势力,纠集部分不明真相的职工、亲属对律师这一陌生事物进行干扰:通过江峰律师的同学,乘江峰律师不在家之机送来礼品,被江峰律师的妻子拒绝了。熊冬梅的父亲见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到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告状,说江峰律师得了多少多少被告的钱,专门替犯罪分子开脱,还说江峰律师有男女作风问题,这样的人是不能干律师工作的,遭到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批评,并向其单位发出通报函。熊冬梅的父亲见这些都没有制止江峰律师行使律师职责,干脆雇人直接给江峰律师写恐吓信,派人乘江峰律师不在家时,敲烂其窗上玻璃。江峰律师的妻子和小孩吓得不敢在家住,生命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
有些好心的同学和要好的朋友相继前来劝说江峰律师:“算了吧,何苦呢?你可知道熊冬梅的父亲原来是什么人?他就是以草酸厂造反派头头,后来担任过市经委头头。对现实是不满的,所以在市经委当头头不到一年就倒台,回到厂里当一般工人,差点被关进303。这种人没有一点法制观念,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律师,你何必跟他一般见识呢?”
江峰律师却不这样认为。他常对前来相劝地朋友们说:“为了法制刚刚起步而健全,为了闪亮的天平不偏斜,我要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千百万公民心中刻下法律这一光辉形象。如果我们不仗法执言,国家还要我们这些律师干什么?”
江峰律师回绝朋友的好意,迎刃而上。
四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
张检察官代表国家发表了公诉词……。
张检察官出生书香弟子家庭,张口成章,思维性强,常用形式逻辑击败过许多律师。今天,还是第一次与江峰律师交锋。
张检察官首先避开有关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是从法学原理和法律条文来论述汤洋洋无论是否知道熊冬梅是幼女,实际上熊冬梅不满十四岁就是幼女。按刑律必须依法受到严惩。给检察官同时又指出,汤洋洋出监不满三年,重新犯罪,也应该加重处罚。
江峰律师站起来,环视了整个审判大厅,适度的风度仪表形象使自己的形象庄严、审慎、自然。台下没有一个旁听者,因为是涉及到隐私,受害者家属被告人家属都在审判厅外静等。江峰律师直言陈词地从几个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
江峰律师指出:“被告人汤洋洋是否知道熊冬梅是幼女?是明知不是不知?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所在。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和刚才公诉人的发言,认定被告人汤洋洋与受害人熊冬梅是邻居,就应当知道熊冬梅还在读小学,必然知道是幼女,因而认定汤洋洋的行为是明知行为。关于被害人熊冬梅的年纪问题,在刚才法庭调查质证中,本辩护人向法庭出具了有关证据,并得到法庭的认可,被害人熊冬梅的实际年龄,被害人熊冬梅与被告人汤洋洋发生第一次性行为时,正好当天满十四周岁。本辩护人从医院出生记载和被害人熊冬梅出生后第一次上户口时从有关户籍档案中得到证实。公诉人所指控的时间,却是根据被害人家属陈述,以及被害人就读学校以及现在落户的公安派出所的证明,这是不真实的。希望法庭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汤洋洋是否明知的问题,起诉书的指控和公诉人的发言认为被告人汤洋洋与被害人熊冬梅是邻居,就知道熊冬梅读小学,就必然明知熊冬梅是幼女,这种逻辑推测是不科学的推测。认定是邻居就应当知道年龄,在小学读书,必然是幼女这种不科学的逻辑,公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出示有力的证明来证实被告人汤洋洋实际上是完全知道被害人的实际年龄。就连公诉人自己调查了一番,也就没有出示准确的年龄来。而事实上又恰恰相反,被害人熊金梅的年龄与公诉人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被害人熊冬梅的证词、被害人的父母的证词,及有关单位的证明是虚假的、不真实的,正好印证被告人汤洋洋确实不知被害人熊冬梅的实际年龄。
被告人汤洋洋原来一直住在市内,跟着祖父、母在一起,一九八二年考入医学院读书,一九八五年因参与打群架,扰乱社会治安判刑四年,一晃几年,至到今年三月才服刑期满释放回家,跟父母在一起住。而被害人一家是一九八三年从市经委回到厂里,从市区迁入到厂区住,被告人汤洋洋与被害人熊冬梅于今年六月初才认识,一面之交,在恋爱中发生性行为,大家可以想象在第一次见面和交往中并发生性行为,有哪个会去打听双方的年龄,何况又是在初恋之中。被害人熊冬梅称自己为十七岁,不但有被告人汤洋洋证实,而且还有梅岭公安派出所和当时在场的联防队员的证词可以作为佐证加以证实。”
江峰律师停顿了一下,接着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洋洋六月初的一个晚上第一次与熊冬梅发生性行为的那天晚上,称:被告人汤洋洋于六月初的一个晚上,趁夜深人静之机,擅自敲开被害人熊冬梅的房门,以与其交朋友为名窜入房内,乘房内无其他人,强行对被害人熊冬梅实施奸淫行为。本辩护人通过调查、询问被害人熊冬梅,觉得公诉人的指控不符合逻辑,夸大事实真相,有达到一定要追究被告人汤洋洋刑事责任目的不可的愿望。公诉人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辩护人认为应当恢复本来面目。六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汤洋洋到齿轮箱厂汪卫国那儿玩,碰见了被害人熊冬梅。两人第一次认识才知是前后栋邻居,他们在汪卫国那儿玩到十一点半才回家,有汪卫国和其他当时在场的人证实。两人一同从齿轮箱厂那儿回来,在回到被害人熊冬梅住的楼下,是被害人熊冬梅主动约被告汤洋洋上楼到房间里去坐。在熊冬梅的房间里,熊冬梅向被告人汤洋洋聊起男女之事,然后动手抓被告人汤洋洋的下身生殖器,促使被告人汤洋洋性感激动,又是熊冬梅主动脱掉自己的衣裤和帮汤洋洋脱去短裤,两人发生性行为。这些事实不但有被告人汤洋洋本人的供述,被害人熊冬梅自己也陈述过,在公安侦查卷37页、检察卷18页、审判卷27页都有记载。本辩护人也向被害人熊冬梅调查过。公诉人明知发生第一次性行为是被害人熊冬梅个人的行为引起的,却不顾事实,硬说是被告人汤洋洋擅自窜入被害人熊冬梅的房间,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
后来双方暗地约定建立恋爱关系而多次发生不轨行为,大多数是在被害人的房间里或者被害人到被告人房间进行的。如果按照公诉人的说法,是强奸,在情理上是讲不过去的,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另据被害人熊冬梅和被告人汤洋洋两家四周邻居证实:无一人能够看见或者听见被告人汤洋洋有强行与被害人熊冬梅发生性行为的事或者听见熊冬梅呼叫声,据被害人熊冬梅向检察机关陈述的那样(检察卷第25页),他们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是处在热恋之中。”
江峰律师再次停顿了片刻,接着说:“据被害人自己陈述的那样,她太爱被告人汤洋洋了,是她的父母拆散了他们的爱情。在她陈述中,为什么不被四邻发现,她自己讲得太清楚不过,双方已经约定,在夜深人静时,自己房间里又没有其他人的时候熊冬梅在自己的房间用房间灯光三亮三关为约定信号,约被告人汤洋洋到其房间睡觉。世上哪有被害人一方约定一方上自己房间实施强奸自己的强奸行为。没有建立双方恋爱关系,被害人能自愿吗?呈请法庭和公诉人三思。希望公诉人撤回对被告人汤洋洋的起诉,希望法庭认真考虑上述情节,作出对被告人汤洋洋无罪的判决。”
法庭辩论第一轮结束,第二轮开始。公诉人就刚才江峰律师提出汤洋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提出意见。公诉人指出:“汤洋洋无论是否知道熊冬梅是否是幼妇,根据刚才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实,他们发生性行为的那天那个时间,熊冬梅还是幼女。汤洋洋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大家知道,一个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法律特别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加以保护,《刑法》第139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只要行为人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接触,变构成强奸罪。熊冬梅不满十四岁,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两人是在恋爱中发生性行为,还是被告人汤洋洋采取其他手段发生的性行为,汤洋洋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
江峰律师针锋相对地辩护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只要一遇上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安情,不去调查研究该幼女出于何种目的,一概而以强奸罪论处。这种处罚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了我国主客体一致及罪刑相当的刑罚原则。”
江峰律师停顿了片刻,接着说:“公诉人的这种有罪追诉论也太机械了。中国之大,无奇不有,出现的问题也相当复杂,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更不能死搬硬抄照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早在1984年4月2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4)款规定:”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要具体分析。本案与一般奸淫幼女案件有所不同。我们在座的都是从不同角度来维护法律尊严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应从本案中具体情况加以考证,本案被害人熊冬梅已经发育成熟,被害人熊冬梅对被告人汤洋洋虚报了自己的年纪,造成被害人汤洋洋产生重大的误解。经本律师多方查证,证实被告人汤洋洋确实不知道被害人熊冬梅的实际年纪,更不知被害人熊冬梅还是一位幼女。被告人汤洋洋与被害人熊冬梅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应当是不道德的行为,不能上升为法律行为,在适用法律中,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等三家单位1984年4月26日司法解释。大家都知道,我国刑法第139第(二)款虽然没有把“明知”明确规定在构成奸淫幼女罪的要件上,但是,它的内涵是指该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而本案中被告人汤洋洋是在不明知被害人熊冬梅是幼女的情况下,双方建立恋爱关系过程中发生的性行为。所以,本辩护人再次提醒本案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能认定被告人汤洋洋的行为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
控、辩双方进行了五轮辩论。
法庭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认为:“此案较为复杂,需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