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峰律师代石英培宣读完诉状,市公安局法制办在答辩前,再次对在诉讼中石英培再次遭到拘禁表示道歉,接着接出了答辩。答辩具体理由如下:
一、石英培参与了宋辉、丁伟等人的抢夺犯罪,石英培在主观上明知宋辉、丁伟租车干违法勾当,客观上又帮助了丁伟等人的犯罪,且行为较积极,例如卸下车牌照,为逃离现场不熄火等。
二、根据国务院(1980)56号文件,关于收容审查的规定,石英培的行为是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故需要对其进行收容审查。
三、没收石英培出租车的依据是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和《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因为石英培参与了犯罪,且系本人作案工具,故依法予以没收。
法庭辨论阶段,江峰律师就被告方市公安局的上述观点分别予以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