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丁伟、王大强、刘伟、邓斌对女出纳员梦爱美的抢夺行为不构成犯罪,所谓的“抢劫”是假的,其行为只是一般违法,事实上,被告市公安局后来对丁伟等四人释放而不作实体处理,就足以说明被告市公安局也是认为丁伟等四人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会释放他们了。再说,石英培虽在客观上为丁伟等人提供了一些帮助,但这些帮助属于在他人威胁下不得已而为之,在主观上更与他人无共谋。因此,应本着主观客观一致的原则,而不能单以客观归罪,违反了刑法立法原理的法律规定。
二、被告市公安局以“抢劫工具”为由没收石英培的出租车是错误的,因为原告石培及全案中所有其他人员都不存在有抢动嫌疑既无抢劫嫌疑,又何以有抢劫工具之说呢?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而本案中的出租车并不是宋华、丁伟等人所有,而是原告石英培的,原告石英培又没有参与抢夺行为,对他们的抢夺行为,事前根本就不知道,而且双方都不认识,故该出租车不属于抢夺行为人本人的所有财物,因而不在没收之列,这就例如劫机犯罪嫌疑人,将飞机劫持到国外,我们怎能将所被劫持的飞机当作劫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呢?很显然,被告市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
法庭辩论十分激烈,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辩论,无新的辩论观点而结束。
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原告石英培经营汽车出租客运业务,与丁伟所发生的抢夺行为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石英培既无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违法行为,被告市公安局为查明案情,根据当时情况,对原告石英培采取收容审查措施,并无不当,后将原告石英培解除收容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石英培被解除收容审查后,被告市公安局继续扣押原告石英培的出租车,后又以抢劫工具予以没收,主要证据不足,原告石英培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利用民警名义和工作之便,无故将原告石英培拘禁长达十二天之久,属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石英培的合法人身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被告永封市公安局对原告石英培的收容审查决定。
二、撤销被告永封市公安局扣押没收原告石英培“夏利”汽车一辆的决定,返还给原告石英培,并赔偿经济损失72000元,如“夏利”汽车不能返还原物,按现行诉的车辆价格75返还车款给原告石英培。
三、被告永封市公安局在一案诉讼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违法拘禁原告石英培十二天,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计3325元日,合计为399元。
判决送达之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永封市公安局并如期履行了上述判决,至此,这起行政侵权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江峰律师事后在回访永封市公安局时,却对永封市公安局领导说:“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于一个法院,一个检察院,一个公安局,一个社会来说,一个错案,一百个错案,占所有案件应当说是百分比,这可能不算大。但是,对于每一个公民个来说,不要说是错案,就是案件中一个小小的错误,就是百分之百的错案,他给公民个人带来的不是可以用任何代价都能计算出来的伤害,作为一个法院,一个检察院,一个公安局,应当错位考虑公民的利益。希望接受这个教训。”
三
上访户迟来友老人白天上访反映情况,夜里住在城南的小旅馆里。今天是他连续上访第三十六天,他从市委上访一直到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一直到傍晚才拖着疲倦的身子回小旅社。南方的冬天,寒冷的北风更刺人,加上迟来友老人在这三十天上访中关饱半饥,在南门文化广场内突然倒地昏倒,醒来后几次想站起来却站不起来,一位路过好心人扶了他一把,迟来友才勉强站起来。好心人问他:“你是哪里人,到虔州干什么来,在虔州有没有亲朋好友?”他泪水满面地说:“我是昌会县人,我儿子突然被公安局的抓走,理由是我儿子欠通讯公司话费二十七万元,我已经是第二次来这里了,党委推政府、政府推给通讯公司,通讯公司推给公安局,我来来往往没有结果,公安局干脆说:你交十万元,马上放人。好心人被他为儿子伸冤的事感动,从口袋里拿出一百元钱给他,并写了一个地址交给他说:“今天你回旅馆好好休息一晚,明天你去虔州律师事务所找一个叫江峰的律师,他会帮你处理好这个事。”好心人扶他到南门文化广场门口拦了一辆“的士”,叫司机送他回旅馆。
第二天,江峰律师在办公室里,详细倾听了迟来友的述说。案情十分简单,这是一起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案:迟来友老人的儿子迟春发是一位民营企业家,在当地还是有影响的。1996年7月迟春发在虔州市邮电局购买了摩托罗拉GC87手机一部,几年来,每月话费均在500元至1000元左右,从来没有超过1000元,2000年5月17日于2000年6月7日,这20天时间内,迟春发的话费猛增到27万元,这是一个惊人的数额,恰恰这20天,迟春发正在广东深圳商谈业务,手机一直在自己身边,而虔州市通讯公司记录中表明,这27万元话费是在虔州市内打往世界各地和全国各地。虔州市通讯公司电话记录还表明5月26日同一时间,从虔州拨打到北京、上海、伦敦三地,通话时间为六小时。
同一部移动电话,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在不同的地点拨打电话,但不可能在同一时间里同时拨打不同地方的电话,这是最普通的道理,最普通的知识,连最普通的人都知道,迟春发的手机被人并机盗打,或者虔州市通讯公司计算机出现故障。
虔州市通讯公司不是不知道这样道理,不去追查并机盗打者的行为,不去检查自己计算机是否出现故障,而认为追查这些情况,自己会造成重大损失。迟春发是民营老板,不在乎这27万元,压一压迟春发就会逼使他缴纳,虔州市通讯公司业务科科长通过自己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任中队长的王强同学这一层关系,与五大队达成协议,按5比5分成,请他们出面催收。刑警支队五大队向支队和市局汇报说迟春发涉嫌走私,制假犯罪和拒绝交代问题,建议对迟春发刑事拘留。支队和市局相信了自己下属的话,批准了对迟春发刑事拘留。
迟春发莫名其妙地以刑事侦查为名,被公安机关“立案”关押七个多月,却强迫其家庭交纳移动话费,其行为属于以刑事侦查为名,行滥用职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为实。
江峰律师通过调查,完全掌握证据证实公安机关直接插手经济纠纷后,立刻向市长作了专题报告,市长在报告上作了批示,责成市监察局配合市纪委对这起公安机关直接插手经济纠纷,无故关押无罪人迟春发长达七个多月,制造假案进行调查。
江峰律师从市长那儿汇报之后,直接给公安局局长和刑侦支队支队长打电话,向他们通报此案的真相。江峰律师反映的情况引起了市公安局局长的注意,请求江峰律师下午带有关材料到市局。下午他要召开一次局务会,集体听取情况。
下午,在市公安局会议室,市局有关领导聆听了江峰律师的调查情况的汇报,逐件审查了江峰律师的有关证据,最后才确认是自己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关押无辜公民,出席会议的市局领导心情特别悲痛。
江峰律师在汇报会上说:“插手经济纠纷是违法的一面,更严重的是制造假案,欺骗领导,这不是公安干警所干的行为。对这样的干警应当依照《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不论他出于什么目的,都应当清理出公安队伍。”
江峰律师在汇报会上就沉默权,给市公安局上了一堂法制课。把沉默权现状及自己的观点都说出来了。
江峰律师说:“基于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古老法律格言,十七世纪的英国普通法的支持者在反对教会法庭和主权专制、争取宗教和宪法自由的斗争中占据上风,从而使沉默权在法律上得到确认。1688年,沉默权在英国已经完全站稳脚跟之后,沉默权缺席逐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所接受和采纳,并演变为现代法制国家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