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闻长利这样对记者说:“原办案人员在起草判决书过程中发现有不能认定的证据,合议庭成员之间进行了沟通,未形成书面决定,造成判决书与合议庭评议结果不一致。在市人大的评议中指出这一问题后,这一部分内容已被补上去了。”闻院长的这番“改正”解释,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但不知按照法律的审判程序予以纠正,而是内部消化,不知法院领导们想过没有,其作法助长了司法腐败现象。
(六)利滚利,早已被国家法律明文废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1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求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只返还本金。”再次重申法院审理利滚利案件的原则。1995年,黄国全、赖发尧为满足承包建筑工程的需要,于当年三、四月份,从霍达森处购得钢材,折价十七万元。因资金困难,经霍达森同意后,黄、赖没有当即付款,在同年5月4日列下欠条一张,以月利3和月利4计算利息。到1996年5月31日双方结算,除还款外,尚欠贷款92150元,利息73377元,本息共165527元,重写一欠条,欠条又写明从1996年6月1日起按4计算利息……,在期间其又向霍借了三万元,到1998年4月1日止,本息高达25898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法院和梧州市中级法院尽将违法债权兑变成合法债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于2000年2月14日作出裁定:“指令梧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00年2月17日腾县法院执行庭明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已经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却还继续执行。腾县法院却说:“梧州市中级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执行,我们是按判决书办事。”
不知梧州市中级法院、腾县法院的法官们法律素质到哪儿去了。
(七)面对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办了错案的河南省洛阳市郊区法院反倒采取拖的办法对付。使公民心都凉了,错案得到纠正,但得不到赔偿,这是为什么。
1997年4月21日,宁厦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樊世妥的货车在河南省洛阳市拉货,被洛阳市郊区法院将车扣押,原因是所挂靠的公司遭了官司,已被当作涉案物强制执行。经过交涉,河南省洛阳市郊区法院的法官才发现扣错了车。不是立即纠正,而是提出一个交换条件,要一个公民回宁厦,将法院扣押的十辆拖拉机运回才返还扣错的车。公民怎么要给法院履行这个义务,公民有这个义务吗?法官难道不知道公民是没有这个额外义务的呢?正因为公民没有这个义务,河南省洛阳市郊区法院明知自己扣错了车,而在1999年3月强行将扣错的车低价处理掉。1999年5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郊区检察院经过调查后,向郊区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仍能得不到纠正。
中国到底是法大,还是法官的权力大,这样的法官早就应该清理出去。
(八)辽宁大连派浪毛皮有限公司何曼怀与辽宁宝光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在大连市中山区青云街商品房后,在1996年房屋交付后,何曼怀发现该房屋实际面积与设计要求合同不符,发生纠纷。这本来是一起正常的民事纠纷案。大连市中级法院在1998年6月23日首次开庭之后,原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承办法院只因何曼怀拒绝法官的调解,而被法院承办法官一拖再拖,拖了一年零四个月,还未了结。象何曼怀这样被法院的法官无故拖延审理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均出现过,而且有些比何曼怀还严重,长达二、三年之久,还没有结果。
2000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一般的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必须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就是说总共加起来15个月,无论什么案件都要结案。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肖杨院长特别强调,拖延审结案件等于枉法,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依旧我行我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法官没有一定的约束力。
(九)案外人本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却判决案外人承担起民事责任,要不是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最终改判案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差点成了冤大头。
陈昌福担任新疆准噶尔贸易大厦食品部主任的同时又兼任了另一公司经理,陈昌福所兼职的公司因无力偿还货款引发了一场经济纠纷。而1997年4月,债权人向新疆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垦区法院提起诉新疆准噶尔贸易大厦拖欠贷款案。本五家渠垦区法院只要查清贸易大厦与原告间没有法律关系,就可直径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可是,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们却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检察机关抗诉,法院重审,才得以纠正。
(十)由于法官下达的执行传票不规范,被执行人比法官还急,因为查封了财产,二十二个月不予执行,给被执行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这是发生在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法院的一件怪事。1999年下达传票叫被执行人吴义贵在1998年1月12日到法院办理执行事项。1998年吴义贵经历了一场租赁房屋合同败诉官司。1998年在诉讼前,唐山市开平区法院就将正在运行的租赁厂区查封了并贴上封条。1998年7月1日生效的判决,到2000年3月,法院即不予执行,也不予解冻。造成被执行人重大经济损失。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法院的法官还振振有词地说:“1999年下达的传票,指定1998年1月12日执行是笔误,22个月未去执行,是找不到被执行人。”
开平区的法官们不去想想,正如他们自己所言,1999年下达的传票是笔误,1998年7月1日下达的判决书,1999年不是生效了吗?1999年下达执行传票,你们不是已经找到被执行人家属吗?你们下达的执行通知在哪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是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送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