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老大难问题。1999年,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曾联合下文,要求各地法院切实做好执行工作。
邢老肥是新疆塔城市边贸公司原利达分公司及俄罗斯联邦新西伯利亚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1995年6月28日,邢老肥与原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啤酒厂,现改名为河北宣化钟楼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43000件钟楼啤酒合同。合同规定,啤酒质量为CB492491国家标准。但在双方付款交货时,却因部分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纠纷,将啤酒厂告上法庭。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啤酒厂9批出厂啤酒检验,均不符合CB492491国家标准。1997年3月29日,法院判决啤酒厂赔偿经济损失122669191元,啤酒厂提起上诉后被依法驳回。邢老肥除在1998年间拿到十万余元外,均没有执行到这笔款项。1998年4月底,增城市法院委托宣化区法院执行。宣化区法院立案。19999月7日,啤酒厂已将一张80万元的转帐支票交给了宣化区法院。2000年4月3日,当邢老肥交足执行费3827元之后,宣化区法院领导再一次让邢老肥失望。这位法院领导说:“啤酒厂不仅是宣化区也是张家口的支柱企业,利税大户,所产的啤酒在河北有市场。宣化区法院的两次执行报告是这样写道:“帐户存款太少,相对而言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有抵触情绪,不积极配合执行,不提供财产情况及存款帐户、帐号,难得见法定代表人一次,执行有一定难度。”
在执行难的背后,可以清楚看到外部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的作怪。强制执行成了法官们个人手中的随心所欲的工具。地方保护主义将本地区、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法官们消极不作为,滥用执行权,以及不严肃的态度促成执行难的成长。
中国进入WTO,我们的法官能适用这种环境吗?他们的做法会丢尽中国人的脸。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肖杨院长所说:“案件久拖不决或者久拖不执,同样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其危害往往不亚于办错案。”
三
(一)据江西省高级法院1997年1998年内部通报称:“遂川县法院个别审判人员在外嫖娼时,被公安人员和联防队员抓获,在押送公安机关审查时,该审判人员突然掏出手枪了,将公安人员和联防队员击伤后,潜逃。
法院的审判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审判工作的执法人员,依法除在执行公务的法院内法警配置枪只外,其他审判人员一律不得配置枪只,这位审判人员是怎样弄到枪只的。
(二)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当官的最怕性丑闻,特别是司法当局。可是在中国性丑闻好像是家常便饭,没有人会去管,百姓也不会去关心。
1999年9月2日,广东省遂溪县法院院长李拾在新风路一家出租房内进行嫖娼时,被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派出所东山警务区的警员逮了一个正怀,李拾院长大人却说是有人故意陷害他。
像李拾这样的人去嫖娼不足为奇。
(三)广西河池地区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丰哲文,利用手中权力在办理假释、减刑中与监管人员相互勾结、徇私枉法,受贿等行为,引发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五十年来,最严重的一次司法腐败案件。
(四)两起案件只有一个案号,或者是一个案件几个案号。还有一起案件,在一个月出现二份不同审判长的判决书,真是天下无所不有。私立案号办黑案,法官胆忒大,其主要原因是法院内部不予查处,让其现象自由放滥。
陕西西安市霸桥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当事人李风召不服区法院判决租赁纠纷案。陕西西安市霸桥区检察院对这起案件不仅判决中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也是错误,还严重的违反了法定程序,竟然与其它一起返还财产的民事纠纷案案号相同,就在陕西西安市法濡桥区检察院正准备抗诉时,又一当事人党天助不服区法院对一起买卖纠纷案的判决,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抗诉。经检察机关核实,党天助一案又与另一起离婚案案号相同,而且这两起案号混乱均为同一法官承办,这二起错案呈得到纠正,私立案号,私自收费办错的法官至今未得到查处。
(五)1999年8月24日下午,天气异常燥热,执行了一天的山东青岛市抚宁县法院的干警们坐着返程的面包车返回,法警叶志成抢先坐在司机副座上,另一法警卢贵元却大声吆喝道:“你下来,让我坐在这儿。”面包车开动了,两人也愈吵愈烈。带队的负责人为了安全,命令停车,车还未停稳,卢贵元便跳下车,直奔坐在前的叶成志,一把将叶成志揪住,并从腰间拔出手枪,执法队队长见状忙从身后将卢拦腰抱住,卢贵元不顾一切,使出蛮劲将队长甩开,对准叶成志连开四枪,叶当即死亡。
只为争座位,法院干警杀干警,只能说明法院的干警内部素质极差,还不如一般的公民意识。
(六)湖南省高级法院1999年10月10日发出通报,现年48岁的张国平自1993年7月至1997年12月期间,利用自己先后担任祁阳县法院告诉申诉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之便,使用自购的收款收据或者收款单,自盖自管的公章以及诉讼费专用发票、各种专用收费收据采用一票二用,偷梁换柱等方式,收取诉讼费、赞助费、法律服务费等各种费用,隐瞒不上交或者少上交进行非法占有,侵吞国家财产,昔日令人羡慕的法官,今朝却被成了阶下囚。
人们不禁要问:法院的会计人员去哪儿了?院长、副院长又去干什么了?地方财政部门为什么年年都不去核对,法院的规章制度难道是订给人们看的吗?
(七)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工作的书面文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是指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