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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名称:《脚踏地狱之门的人》 作者:13907975097 字数:2108 更新时间:2016-04-28 06:17:40
     一般来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均发生在没有法律常识的公民间,发生在法官身上,特别是副庭长身上,还是不多见。

        1998年8月,身为河南省开封市郊区法院经济庭副庭长的赵新玉为了一起经济案件,因开封市郊区法院和另一法院重复查封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导致该车虽由郊区法院变卖,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赵新民冒用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的名义,非法制作开封市龙亭区法院提前解除冻结通知书一份,交买车人办理过户手续。

        身为法官,特别是副庭长的赵新云,难道不知道伪造公文会触犯刑律吗?

        (八)拿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去收取贿赂,包养情妇的法官,不成阶下囚才怪呢?

        福建省诏安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顺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收受礼金、非法占有公款、包养情妇,因被漳州市纪委查处。

        这说明法院这个地方也不是很纯情的地方,写在各级法院门前的八大字是写给别人看人,而不是法官的座佑铭。

        (九)全国各级法院自从1992年开放以来,就无法得到控制,法院个个向钱看,随便拿一级法院的书记官来看看,就可以发现他们是怎样发家致富的。何况法官,法官能主审案件,能遮天制假,怎么能不枉法裁判呢?有权势的人都利用各种手段将自己的子女或者妻子塞进法院,这样的法院不出乱子才怪呢?

        浙江省诸暨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刘福彪枉法裁判,受贿一案就是其中一个例子。自以为死无对证,能一手遮天制假,最终还是栽倒在检察机关手中。

        (十)钱给人们带来幸福,又是祸根。不论你有多深的知识,多大的官职,为了钱,会丢官,会枉法,会遭杀头。

        河南省沈丘县法院执行庭长周文广,是法学硕士。为了钱,枉法裁判,最后自己将自己送进监狱。

        (十一)作伪证。按常规都是一些法盲公民为了开脱自己亲人的罪行或者是为了一定经济目的,甚至为了达到一定除经济以外的目的,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虚假证明,可就是极少听说过法官与当事人串通起来作伪证。指示他人作伪证。

        1998年12月2日,陕西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经济庭庭长张玉来、法官冯霁串通草滩农场种植五场场长蒲渭滨指示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公正。

        (十二)如果法院的法官玩法制假,一般公民是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成为冤大头。

        山西省洪洞县就出了这样一件荒唐事。法院冒出死魂灵,凭空捏造判决书,死人开口要执行。1999年8月,洪洞县法院执行庭执行员拿着传票和执行通知来到洪洞县明姜镇晋灵芝家,执行1997年11月20日的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金贵龙于1991年因病死亡,却申请执行是1999年6月13日,真是法院里面出了死魂灵,死人申请法院搞执行。

        荒唐,荒唐,真荒唐!

        四

        A

        四月十八日,曲康桂以牛湘荣、时光明与其合伙经营汽车运输发生纠纷为由,向虔州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曲康桂同时向法院申请对正在运行的汽车提出财产保全。

        同日,虔州市城区法院以(96)法经字第494号民事裁定书,下达对正在运行的XB00875客车异地扣押的裁定。

        同日,虔州市城区法院给牛湘荣、时光明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异地扣押裁定书,并将XB00875客车开往地区法院内,城区法院主审法官在送发法律文书时,向牛湘荣、时光明询问该车如何处理,两人均表示同意将该车拍卖处理,案卷中记载着询问时间为1996年4月18日。

        四月二十三日,虔州市城区法院将所扣押的XB00875客车委托虔州市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鉴定。

        四月二十五日,虔州市价格事务所以(96)价事监字第47号估价鉴定书,对XB00875客车考虑目前市场对该车需求疲软和当事人的实际等情况,估价为00元。法院在执行此价变卖中,根据市场情况,允许在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的估价鉴定。

        四月二十六日,虔州市城区法院在对该案未进行审理的结案,又未知告其估价价格和征求所有当事人的意见,将所扣押的XB00875客车低于虔州市价格事务所核定允许浮动30价格,即9500元以所谓抵偿为由,拍卖给藤淑英。1996年4月26日,虔州市城区法院经济一庭写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及运管部门的证明是这样写道的:我院受理曲康桂诉时光明、牛湘荣合伙纠纷一案,为防止损失的扩大,本院将合伙经营的XB00875号客车交市价格事务所估价。该车已于1996年4月26日抵偿给藤淑英,该车需要过户至市××客运站,请市交警及各运管部门给予方便,印章为区法院经一庭,时间为1996年4月26日。

        对实物的估价和拍卖,必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而虔州市城区法院却在接到诉状立案第八天将异地扣押的车辆以抵偿的形式处理掉。

        时光明接到曲康桂的诉状之后,委托虔州市海天律师事务所海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1996年5月底,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没有结果,1996年6月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中,就本案性质,即是否合伙争议较大,本案是否存在着合伙有一定的争执。虔州市城区法院对此无法认定,即无法认定本案的性质,也就无法给予该案下判决。1996年7月,曲康桂向虔州市城区法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之规定,曲康桂申请撤诉的请求违反了法律,造成了其他诉讼当事人的损失,法院本应不准曲康桂撤诉。可是,虔州市城区法院却作出了与法律相违背的准许曲康桂撤诉的请求。而将异地扣押拍卖所得款项9500元,既没有交给曲康桂,也没有交给时光明或者牛湘荣,准许曲康桂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也没有送给时光明的委托代理人海天律师。